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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注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发布时间: 2014-03-31 11:26:39

一、公司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一系列不利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都应当及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以及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公司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依照相关的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任何的内资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持有关证件以及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后的15日内,及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公司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由于住所、经营地点的变更,凡是涉及到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以及经营地点的变动前,持有效证件以及资料,想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向迁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境外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资公司,应当在其项目完工或者离开中国境内之前的15天内,凭有关的证件以及资料,向原有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资料,结清相应的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以及其他的税务证件,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准以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